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(以下简称青促会)各学科分会与地方分会的管理,根据《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章程》,结合青促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青促会各学科分会与地方分会均为青促会的分支机构,接受青促会理事会的领导。青促会按学科设有6个学科分会:数理科学分会、化学与材料分会、生命科学分会、地球科学分会、工程与装备分会、信息管理分会;按会员所在单位的地域设有13个地方分会:北京分会、上海分会、兰州分会、合肥分会、长春分会、沈阳分会、西安分会、成都分会、南京分会、新疆分会、广州分会、昆明分会、武汉分会。
第三条 学科分会与地方分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、日常工作与管理、各项学术和社会活动,适用本细则。
第四条 学科分会的工作指导思想是团结我国相关专业的青年科技工作者,开展学术交流,不断提高会员的科研创新能力,努力培养我院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的生力军,为我院和国家科技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;地方分会的工作指导思想是团结本地区的青年科技工作者,指导地区内各院属单位会员小组开展工作,推动地区内会员的交流与合作,分享会员成长经验及会员小组工作经验,不断提高会员的科研创新,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五条 分会主要职责:
(一)组织举办学术会议或工作交流,活跃会员学术思想,促进学科交叉和合作。开展会员小组工作经验交流,提升会员小组的工作积极性与管理水平。通过交流活动,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,促进学科发展,推动自主创新,扩大青促会的影响力,提升青促会的学术研究和管理水平。
(二)依托自身人才和专业知识的优势,结合社会需求,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及产业化活动,服务社会。
(三)积极宣传所属会员或会员小组的工作进展和重大成就,并上报理事会秘书处。
(四)听取会员反映的意见和要求,协助会员解决科研条件和生活中困难。
(五)发现和培养会员中的专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,并向理事会积极推荐后备人才。
(六)承办的重要活动,须提前1个月将活动方案上报青促会秘书处,经理事会审议批准,并在青促会网站和公众号发布活动预告。
第二章 分会的成立、名称变更、解散
第六条 分会的成立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拟筹建的学科分会己形成相对完善和独立的学科体系,同青促会其他学科分会有较明确的学科边界;拟筹建的地方分会须在本地区内拥有不少于3个会员单位,且不与青促会其他地方分会存在会员单位的重叠;
(二)拥有一支热心青促会工作且数量稳定的会员队伍;
(三)具备组织开展活动的能力;
(四)遵守青促会章程,服从青促会理事会领导。
第七条 申请成立新分会,应由3个及以上单位小组的10名及以上的会员作为主要发起人,并按下述程序提出成立新分会的申请,直至正式成立新分会:
(一)按要求撰写新建分会申请材料,报理事会秘书处。
(二)理事会秘书处受理新分会的筹建申请后,经资格审查,提交理事会审议讨论。理事会通过后,允许新分会以“青促会XX分会(筹)”的名义运行。
(三)新分会在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,由新分会发起人协商,并充分征求分会内会员的意见,成立新分会领导机构,在6个月内完成组织建设,报理事会秘书处备案;正式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,并定期向理事会秘书处汇报分会活动情况和工作成效。
(四)在新分会有效运行一年后,由新分会领导机构向理事会秘书处提交转正申请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上报院人事局后,新分会正式成立。6个月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或1年内未有效开展分会活动,视为自动放弃新分会成立资格。
第八条 根据分会发展的实际情况,分会如需要变更名称,须经该分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,向理事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,提交理事会讨论。理事会通过并报院人事局审议和批准后,分会名称变更方可生效。
第九条 分会解散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分会可自行解散或由理事会强制解散:
(一)分会有自行解散的意愿,经分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向理事会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审议批准,并报院人事局后自行解散;
(二)分会不遵守《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章程》,不遵从理事会的领导,或连续2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,理事会将给予警示和限期整改,之后1年内分会无明显改进,理事会将解散相关分会。
第三章 分会组织机构、负责人和换届办法
第十条 分会委员会是各分会的领导机构,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5名,必须是院属单位的在册职工;其中会长1名、副会长1-2名。会长主持分会工作,副会长分工负责,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十一条 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,协助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。秘书处成员由会长提名,并经委员会批准。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、副秘书长1-2名,由分会委员担任。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小组,开展学术交流、政宣、成果转化和科普公益等方面的工作。
第十二条 学科分会委员名额的分配,应充分考虑分会的主要方向领域和地区分布;地方分会委员名额的分配,应该根据单位均衡分布,根据单位会员比例适当增加或减少1-2名,并充分考虑地区内学科方向的代表性。委员会中,会员或优秀会员资助期内委员的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,委员当选时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。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十三条 分会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影响力的专家;
(二)热心青促会工作,具有良好职业道德,工作作风民主;
(三)新当选会长年龄不超过39周岁且应在会员或优秀会员执行期内;
(四)原则上不能连任;
(五)不得同时任青促会其他分会的会长职务。
第十四条 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。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,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和说明,经理事会批准同意,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,超期时间累加到后任的任期中。如果到期不能换届,也未提前向理事会提出延期申请,将由理事会直接组织新一届分会委员会的选举。
第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换届时,由上一届委员会提出换届具体工作方案,报理事会秘书处审核后,根据工作方案提名新一届委员会组成,由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。换届改选会议应有至少一名青促会理事到会监督,并应邀请相关单位人事部门人才工作主管到会监督,确保改选过程民主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换届时新任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。
第十六条 新一届分会委员会产生后,由委员自荐或推荐产生新一届分会会长和副会长候选人。分会应及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,由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长、副会长。选举时,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分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,应有至少一名青促会理事到会监督改选,并应邀请相关单位人事部门人才工作主管到会监督。
第十七条 新一届分会委员会选举结束后,应在7天以内向理事会秘书处书面报告选举结果。
第十八条 分会工作受理事会监督。分会会长必须定期向理事会述职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各分会可结合实际,依据本细则开展制度建设。
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青促会理事会2020年3月24日通过,细则的解释权属于青促会理事会。